《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计算期间: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情形:劳动者拒绝签订、已签电子劳动合同、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等情形可能不支持
满一年后果: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