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计算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3年普通时效:《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特殊时效:如人身损害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等
20年最长保护期: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时效重新计算